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驗收辦法

?2020-03-20 14:11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鄉鎮農貿市場建設管理,維護消費者、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購物環境,豐富廣大人民群眾的“菜籃子”,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雙百市場工程” 農貿市場建設標準和驗收規范的通知》(商建發[2009]88號),結合《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的驗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的驗收由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牽頭,成立由有關專業人員組成的驗收委員會,負責轄區內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的驗收工作,并向市務商委備案。市商務委負責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的業務指導市商務委負責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的業務指導;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農貿市場,是指在各區縣(自治縣)鄉鎮政府(不含區縣政府所在地鄉鎮)所在地,進行農副產品及
其與之相關聯的商品交易活動中以零售為主的綜合性交易場所(不含以路為市、以街為市的集貿市場)。
    第六條  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應符合《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建設規范》相關規定。
第七條  根據自愿原則,由農貿市場管理機構或開發企業按照條件和要求填寫驗收申報材料。
第八條  申請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驗收應提供下列資料各一式四份:
一、申報資料目錄。
二、《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驗收申請表》。
三、申報主體的資格認定書及與申報有關的其它證明文件和資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未辦理企業登記的,提供其他依法設立的批準文件;地稅、國稅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未辦理納稅登記的市場應出具稅務部門的說明和相關免稅政策文件(原件由受理單位核對無誤后退回,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二)規劃、國土、環保、消防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建設文件和土地劃撥、征用取得的手續; 
(三)自建項目應當提供購置設備、材料和建設改造工程簽訂的合同及發票原件及復印件,統一招投標項目應當提供項目承包合同及工程結算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置設備、材料和建設改造工程清單(列明設備和材料名稱、型號、數量、價格、制造廠商);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報告以及建設部門出具的工程驗收備案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項目資金審計報告(附相關單據及證明材料); 
四、農貿市場的基本情況。
五、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現場7英寸彩色相片10張以上。
第九條  申請人將第八條所規定的資料提交所在區縣商務主管部門。
第十條  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受理驗收申請后,由驗收委員會委派專業人員對提交的申報資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資料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驗收委員會委派專業人員組織現場考查,對照《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建設規范》和第八條所規定的資料進行驗收,提出驗收意見。
驗收小組應當重點核查項目是否達到基本功能要求,是否按照有關建設標準配置必要的設備,滿足使用要求;是否通過相關部門驗收;核查項目資金使用和財務審計情況;查找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 
驗收小組應當對項目預期產生的經濟效益(新增年銷售額等)和社會效益(帶動增加就業等)進行客觀評價。 
驗收小組應對每個承辦單位或項目做出驗收結論,并形成驗收報告(包括驗收的形式、成員、時間、結論的內容等)。驗收小組成員應當在驗收報告上簽字確認。驗收結論包括“通過”、“整改后再驗收”和“不通過”三種。
凡未滿足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不予通過驗收:
市場未設置2個出入口;市場未按照國家對消防有關規定,配置消防栓、消防水帶、干粉滅火器等消防器材,且不符合消防規范要求的;市場未設置農民直銷蔬菜、水果、禽蛋等的專門區域,且面積達不到市場經營總面積20%的。 
第十二條  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根據驗收委員會提出的審議意見,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經驗收委員會審議,原則通過驗收的規范化建設改造鄉鎮農貿市場,通過各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或其它方式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一周。
第十四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鄉鎮農貿市場由各區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通過驗收,并向市商務委進行備案。不予驗收的應以書面形式告之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堅持嚴格規范、逐步推進的原則。建設改造實行業主負責制,各級財政給予不超過建設資金總投入50%的適當補助,其中,區縣配套補助不低于市級以上財政補助的50%。
第十六條  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實行動態管理,已驗收的農貿市場應依法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定期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市商務委報送統計數據和農貿市場的經濟運行情況。各區縣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了解其發展動態、趨勢和存在問題,引導農貿市場良性發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驗收
申 請 書
 
 
           農貿市場名稱:                     
申 報 單  位:                     
聯   系   人:                     
聯 系 電  話: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填報單位蓋章)
 
 
 
 
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標準化建設改造
驗收申請表

名稱 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管理機構名稱 負責人 聯系電話
     
建設改造投資總額
(萬元)
營業面積
(㎡)
攤位數
(個)
經營戶數    (個) 從業人員(人) 管理人員(人)
 
           
年成交額
(萬元)
市場年收入
(萬元)
年稅收總額
(萬元)
     
提交的資料:
一、申報資料目錄。
二、《重慶市農貿市場標準化建設改造驗收申請表》。
三、申報主體的資格認定書及與申報有關的其它證明文件和資料。
四、農貿市場的基本情況。
五、農貿市場標準化建設改造現場7英寸彩色相片10張以上
重慶市鄉鎮農貿市場規范化建設改造
驗收評審意見

鄉鎮農貿市場名稱:





 
 
 
 
 
 
 
 
評審人:                      評審時間:
重慶市商務委員會辦公室                 2017年10月23日印發
 
文章來源:http://www.cq.gov.cn/zwgk/fdzdgknr/lzyj/xzgfxwj/szfbm_38657/ssww_38709/202001/t20200115_47526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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